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经研究决定,废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严禁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的相关规定:“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要求,对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不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或虽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但声明不是小微企业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应对声明负责。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均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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