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质量检查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水平的通知(烟自然资规权〔2020〕7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精神,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效能和质量,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此前均已制定并落实了不动产登记质量管理制度,现结合国家、部、省、市各级制定公布的不动产登记优化措施,现就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质量检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登记质量检查范围

(一)各类不动产登记

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换证和遗失补发登记等所有登记类别。

(二)相关业务

包括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登记全过程各项工作。

二、检查工作内容

(一)登记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共享、网上信息集成,减少不必要的收件;“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是否有群众重复提交材料问题

(二)是否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网上远程业务和自助业务实行流程再造,改变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模式,集成相关办理人员,提高办事效率;检查业务审批是否符合要求。

(三)登记申请表、询问记录、受理单、审核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簿、缮证、收费、归档等环节项目,录入系统保证完整率和准确率,检查是否漏填、错填,填写表格、打印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准确无误。

(四)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五)业务纸质件扫描和拍照等电子信息清晰度是否符合电子档案要求。

(六)进行登记数据空项核查、计量单位核验,是否随意填报或擅自减少数据项内容;登簿环节是否自动上传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登记簿的填写、审核和校验工作;登记簿准确率和完整率是否达到汇交省、部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要求。

三、检查形式

(一)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质量检查为定期每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由专门的质检人员负责,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实行全面质检,其他登记业务按工作量的3%以上的比例抽检。质检环节不列入业务环节。

(二)建立完备的质检台账、问题台账,对登记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属客观原因的及时研究解决;属主观原因的责成限时整改;屡次不改的要及时问责。质检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立即启动纠错机制,必要时启用责任追究制度,要查清问题、分清原因、理清原因。

四、检查原则

(一)不动产登记质量检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准确公开原则。

(二)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成立登记质量检查小组,负责开展不动产登记质量检查工作,各登记机构内部科室协助做好登记质量检查工作。

(三)强化建章立制,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结果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查找和整改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升内部工作质效,将责任和压力传导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有效降低登记风险,依法保障登记质量。要推进质量检查工作长效化、制度化,努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登记质量监督体系。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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