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烟政字〔2020〕3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1、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资料收集、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海洋、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对辖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重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对辖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三)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范围内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限划分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对辖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对辖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五)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建设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时间安排

通过试点先行、阶段推进、全面铺开等方式,利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

(1)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底前)。

1.做好省级试点配合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别是配合做好《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通知》(鲁自然资〔202015号)中涉及我市的两处(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2.市级开展启动工作。做好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推动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做好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3.县市区开展启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20209月底前以县市区政府(管委)文件印发,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4.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依托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登记业务培训,开展专业人员技能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调研,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2022年底)。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市政府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水流、草原(草地)、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管委)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对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统筹,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确保按时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任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等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烟台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烟台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全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做好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3.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4.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5.提供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6.提供国有林场的审批范围及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换发情况;7.提供海岸线修测成果;8.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政策研究等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提供排污许可等资料;4.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市水利局:牵头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资料。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2.提供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3.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4.提供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5.提供水流产权确权等资料;6.提供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7.提供取水许可等资料;8.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对水流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资料。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1.提供海域勘测成果;2.提供领海基点及领海外部界限;3.提供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4.提供海域海岛标准名录;5.提供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6.提供海域分等定级成果;7.提供海岛保护规划成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相关审批信息的互联共享工作。

市大数据局: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相关信息的互联共享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编制工作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落实相关工作责任,推进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省、市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及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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