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市局制定了《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抓好落实。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9日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规范
一、首次登记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材料齐全、主体一致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网上缴费。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b.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c.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④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网上缴纳登记费。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地址门牌号码证明等);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建设用地批文和划拨决定书(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协议(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授权经营批准文件(授权经营方式)等。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
二、转移登记
(一)因购买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或拆迁安置转移不动产的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同步缴纳税费。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登记及缴税材料。
②网上预审、网上核税。登记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后,推送税务机关网上核税。
③网上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完成核税后通知申请人网上或现场缴纳税费。
④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等(原件,通过共享获取的备案合同无需提交);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通过税务联办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b.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c.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境外组织或个人购房应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住宅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其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住宅的,应提供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已办理预告登记领取电子证明,并打印纸质证明的,还应提交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打印纸质证明的,可不用提交。
(二)因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转移不动产的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同步缴纳税费。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登记及缴税材料。
②网上预审、网上核税:登记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后,推送税务机关网上核税。
③网上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完成核税后通知申请人网上或现场缴纳税费。
④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提交原证书的需提交将原证书作废的法律文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通过税务联办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b.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c.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有效决定等。
(5)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一致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能到场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丢失的。需要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后方可转移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6)已办理预告登记领取电子证明,并打印纸质证明的,还应提交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打印纸质证明的,可不用提交。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 缴纳凭证。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同步缴纳税费。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登记及缴税材料。
②网上预审、网上核税:登记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后,推送税务机关网上核税。
③网上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完成核税后通知申请人网上或现场缴纳税费。
④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属互换的应提供双方权属证(原件);
(4)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离婚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协议等(原件);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通过税务联办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b.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c.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和全体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5)境外个人购房应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住宅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其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住宅的,应提供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解除抵押和转让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7)转移涉军不动产的,按照军产管理规定执行。
(8)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一致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能到场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丢失的,需要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后方可转移不动产。
(9)出售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上所载当事人均要到场。
(10)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1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2)已经办理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5)申请“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的,申请人需要完成“爱山东”APP及山东政务服务网的实名认证。
(四)个人存量房因继承、受遗赠转移不动产的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同步缴纳税费。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登记及缴税材料。
②网上预审、网上核税:登记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后,推送税务机关网上核税。
③网上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完成核税后通知申请人网上或现场缴纳税费。
④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3)采用非公证方式办理不动产继承的,只能通过现场大厅办理,登记机构需要对所有继承权证明文件进行预审,通过审核后所有继承人到场签署具结书,并对继承事实进行公示后方可办理,具体细节请咨询各区市登记机构;已办理继承公证的,可以持《继承公证书》通过登记大厅窗口或通过“爱山东”APP、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自行上传申请材料。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通过税务联办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b.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包括继承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等。非公证继承的,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需共同到登记部门签署同意继承或放弃继承权具结书,并需要进行继承权公示。
(5)境外自然人继承不动产的,应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
(6)如不动产抵押期间继承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解除抵押和转让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7)继承涉军不动产的,按照军产管理规定执行。
(8)继承经济适用房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9)继承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10)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 缴纳凭证。
(五)企业因出资入股、法人合并分立、共有人份额变化、企业改制等转移不动产的
1.现场办理流程
(1)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同步缴纳税费。
(2)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EMS送达。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证明;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通过税务联办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转让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属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属集体所有企业的,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
(3)代理: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文件: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入股协议等;因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分割、合并协议或者记载有关分割、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权籍调查成果;破产企业出售房屋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书、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加盖清算组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转让协议书等;法人合并、分立或改制的,提交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或改制、撤销等批文和方案等,应明确房屋权利归属;共有人增加、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6)如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解除抵押和转让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六)企业间转让不动产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企业服务专窗(区)提出登记申请。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企业法人实名注册,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登记及缴税材料,提交申请 。
②网上预审、网上核税:登记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后,推送税务机关网上核税。
③网上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完成核税后通知申请人网上或现场缴纳税费。
④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 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证明(转让协议等,通过共享获取的备案合同无需提供);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通过税务联办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转让方: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属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属集体所有企业的,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
(3)代理;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境外组织购房的,应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如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解除抵押和转让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1.现场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水电气暖的用户编号。
(2)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证书发放后,登记信息推送至政务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水电气暖等相关企业获取数据后,联系权利人并办理过户手续。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属互换的应提供双方权属证书(原件);
(4)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离婚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协议等(原件);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通过税务联办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b.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c.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和全体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住宅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其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住宅的,应提供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解除抵押和转让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7)转移军产的,按照军产管理规定执行。
(8)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一致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能到场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丢失的,需要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后方可转移不动产。
(9)出售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上所载当事人均要到场。
(10)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1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2)已经办理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5)水、电、气、暖涉及企业较多,具体的受理范围、联动过户程序请咨询各登记大厅或相关企业。
1.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①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同步缴纳税费。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登记及缴税材料。
②网上预审、网上核税:登记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后,推送税务机关网上核税。
③网上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完成核税后通知申请人网上或现场缴纳税费。
④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b.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包括继承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等。非公证继承的,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需共同到登记部门签署同意继承或放弃继承权具结书,并需要进行继承权公示。
(5)境外自然人继承不动产的,应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
(6)如不动产抵押期间继承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解除抵押和转让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7)继承涉军不动产的,按照军产管理规定执行。
(8)继承经济适用房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9)继承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10)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 缴纳凭证。
三、变更登记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开发企业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变更证明材料: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b.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⑥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地址、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化的证明。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境内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等);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或经公证(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军人退役或转业且以原军人证件登记的,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单位或社团组织名称或证件号码变化的,提供工商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的材料。地址坐落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能证明新旧地址变化的证明材料。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等原件,登记机构视情况确定);
(5)界址、用途、面积发生变化的证明。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不动产界址、面积、用途变化的,根据情况相应提供下列资料。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因不动产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或收回决定书;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提交收回、没收等相关文件;因政府行为导致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文件;因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
(5)不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动产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资料(登记机构视情况确定。原件);
(5)不动产权利期限、权属性质或来源状况发生变化的证明。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权属性质或来源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权属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有关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等
(5)不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动产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注: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需要提前提交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审核落宗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等,登记机构视情况确定);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证明。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
(5)不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动产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
四、抵押登记
(一)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网上缴纳登记费。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书或领取纸质不动登记证明。
(3)“互联网+抵押金融平台”办理流程
①银行窗口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通过设置在签约银行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通过“抵押金融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办结: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通过“抵押金融平台”发放电子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备案银行无需重复提供);
(3)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金融平台申请的采用简版合同);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②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夫妻共同购买的房改房,抵押人应为夫妻双方,还需提交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房改调房价格审查书。
(4)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 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该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③海域使用权;④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8)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①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⑤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9)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推行“告知承诺制”,经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登记机构可免予实地查看,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对承诺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在建工程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1)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EMS送达。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备案银行无需重复提供);
(3)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②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1)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EMS送达。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备案银行无需重复提供);
(3)抵押权变更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②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③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4)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1)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或者通过“爱山东”APP、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材料申请,或者到签约银行通过“互联网+抵押”金融平台申请注销抵押权。
(2)办结: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注销抵押权。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备案银行无需重复提供);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3.注意事项
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EMS送达。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
③现场核验、领证: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生成电子证明或领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
(3)“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远程服务平台”办理流程
①企业窗口申请:购房业主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时,委托开发企业通过平台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② 办结: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通过平台将审核后的信息推送开发企业并生成电子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4)预告登记相关证明。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EMS送达。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①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③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EMS送达。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或者通过“爱山东”APP、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2)办结: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办结。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1)现场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②办结: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办结。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②网上预审: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
③现场核验:申请人到登记大厅现场核验后,现场登簿,办结。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办结: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办结。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七、地役权首次登记
1.大厅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缴费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簿后,申请人到大厅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送达
(二)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1.身份证明材料: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1)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②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供役地被抵押的,需要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八、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的设立
1.办理流程
(1)申请:嘱托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登记申请。
(2)办结:登记机构审核后登簿,办结。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1)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函应加盖委托机关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应清晰,并注明被查封的不动产的坐落、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被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一致。
(3)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查封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并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4)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查封通知书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嘱托文书依法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5)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1)申请:嘱托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大厅提出注销申请。
(2)办结:登记机构审核后登簿,办结。
2.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用提交)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1)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函应加盖委托机关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项应清晰,并注明解封不动产的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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