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牡丹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开发区、市高新区经发部,市城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和《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19〕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2.97元/立方米。

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气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三、各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本公司上季度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上游天然气价格政策发生变动,按联动机制进行同向同步调整。菏发改价格〔2020〕19号文件同时废止。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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