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文件正文: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

为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2021年5月15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领导干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并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每半年(防火期每季度)听取和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成员职责清单、加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7条具体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每半年(防火期每季度)听取和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履行林长制有关防灭火工作职责、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系等9条具体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分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协助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统筹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信息化建设等5条具体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职责,统筹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相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等内容。明确了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全面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制定年度计划,推动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等6条职责。

本规定明确,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巡查制度,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两书一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制度,督促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对在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重要专项任务、参加火灾扑救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

本规定明确,省、市、县三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法做好责任追究有关工作。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政府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州)政府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政府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以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火灾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依规依法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规定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依规依法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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