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明确要求,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为探索实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分类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制度化、精细化、差异化水平,规范融资租赁机构监管评价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指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管评价工作,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协助配合。
三、主要内容
《监管评价指引》共五章十三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监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对象等;第二章是评价方式及流程,划分了机构自评、监管初评、监管复评、反馈监管评价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第三章是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成果类、经营行为类、加分项等一级指标;第四章是等次评定,根据评分结果设置为A、B、C、D四个等次;第五章是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分类施策。
四、核心举措
一是监管评价形式,每年组织一次,按照机构自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初评、市金融监管局复评、反馈监管评价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二是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成果类、经营行为类等一级指标。同时,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精神,发挥监管导向作用,督导融资租赁机构聚焦主业,在具体评价内容上,对服务乡村振兴及中小微企业融资、参与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示范等,设立加分项,发挥引导激励作用。三是差异化监管。监管评价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监管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衡量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评优评先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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