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制订背景是什么?
为充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司〔2021〕2号)要求,制定《威海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事项包括什么?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三、法律援助补贴分为哪些类型?
法律援助补贴根据不同法律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法律帮助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案件质量评估补贴等类型。
四、法律援助补贴的构成是什么?补贴数额如何确定?
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服务形式不同,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补贴系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
本办法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服务类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需求,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直接费用及服务天数,以此确定每一项法律服务事项的补贴数额。
五、哪些人员可以领取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产生的直接费用按本办法规定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出,不发基本劳务费用。
六、法律援助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是什么?
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进行质量评估,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按照等次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实行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旨在用补贴倒逼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重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有助于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的提升,同时优化法律援助经费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能。
七、不予发放补贴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哪些?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六)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七)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认定办案质量不合格的;
(八)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有其他违反值班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或指派,擅自从事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八、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保障规定有哪些?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承办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在结案后30日内,按照法律援助档案立卷归档要求,办理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组织案件质量评估,对合格以上的案件和其他已办结的法律援助事项,应按月或季度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对未及时交卷的案件每超期1个月,扣发100元办案补贴,直至扣完。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注重经费使用绩效,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九、本办法有效期及既往文件的废止规定有哪些?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29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威财行〔2017〕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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