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资源向资本转化,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机制创新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进行,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基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32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关于成都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成委办〔2014〕49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府函〔2015〕64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成委发〔2020〕5号)。
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一)确权范围
A类:农民依法取得并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B类:199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和2009年“二调”数据库均已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
C类: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并经依法处罚完善相关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D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建新区覆盖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确权条件
申请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区须具备法定的村庄规划。对于已有村庄规划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编;对于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由村庄所在镇(街道)按照相关流程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对于A类情况需完成宅基地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户在城镇定居或有稳定住所的证明;全体家庭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并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加盖所属村、镇(街道)及农业农村局的章;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三)确权登记
1.办理程序:
(1)权籍调查(勘测定界),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进行前置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地籍测量精度为1:500;
(2)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3)审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对宗地属性、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审核;
(4)公示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出具公告,公示公告期限为15日;
(5)注册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册登记;
(6)颁发证书,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要件:
(1)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首次登记的村民决议;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仅限于A类、C类、D类);
(3)符合村庄规划的审查图;
(4)1998年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仅限于B类);
(5)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仅限于A类、B类、C类);
(6)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仅限于A、B、C类);
(7)拟申请登记的宗地上若有未经审批的构建筑物,需提供行政处罚书和缴纳罚款的票据复印件(仅限于C类);
(8)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立项批文和建新区变更批复,安置补偿相关材料(仅限于D类);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流转交易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形成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的决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和放弃宅基地农户之间的收益分配方案(含挂牌前的补偿和挂牌溢价部分收益);
(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书;
(三)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宅基地农户进行补偿的证明材料(仅限于A类);
(四)集体经济组织报区政府审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材料;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六)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32号)执行。
具体交易流程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执行。
五、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拟上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后,签订成交确认书,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发建设。
六、部门职责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服务。相关职责如下。
(一)镇(街道)。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土地的补偿,确定挂牌起始价,制定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对补偿到位情况进行说明。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及报批工作。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对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城镇规划区内按控制性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无控制性规划的与镇(街道)共同拟定后报区政府批准。指导镇(街道)编制村庄规划,并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村庄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区住建局。负责对存量建设用地补办报建手续,以及报建规费的收取,对新建的报建工作加强指导并组织房屋验收。
(四)区经信局。涉及工业项目的,负责作出是否符合产业布局政策的说明。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退出的备案工作。
(六)区发改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项目的立项。
(七)新都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工程环评审查。
(八)区财政局。负责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费用的收取。
(九)区税务局。负责土地流转相关税费的收取。
本方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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