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发文确保露天开采企业采暖期夜间禁采与火工品供应挂钩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文要求全市露天开采企业采暖期夜间禁采。 
  通知提出,《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和《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乌海政发〔2021〕11号)明确提出:“露天开采企业统一施行夜间禁采(采暖期为晚8点至上午10点,其他时段为晚8点至早6点)”。为确保全市露天开采企业采暖期夜间禁采落到实处,特发布此通知。 
  通知要求,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提前逐户通知各露天开采企业,在2021年10月15日-2022年4月15日期间,要严格落实每天晚8点至上午10点采暖期夜间禁采工作要求。 
  同时,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采暖期夜间禁采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确保违规企业全年火工品供应核减到位。 
  通知提出,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要依职责履行好部门监管职责,确保采暖期夜间禁采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据悉,露天开采企业夜间进行爆破、凿岩、物料装卸和运输作业,容易造成噪声污染和施工单位趁夜间野蛮作业造成扬尘污染。 
  为此,大部分地区对露天矿夜间作业均有限制,《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均明确提出,“露天开采企业统一实行夜间禁采(采暖期为晚8点至上午10点,其他时段为晚8点至早6点)。” 
  但同时也明确,矿区内煤炭运输及物料堆存实现封闭式皮带、管道运输的企业,可放宽夜间停产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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