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二、建设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曝光。
(一)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三)伪造、变造施工许可证的;
(四)涂改施工许可证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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