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管,保障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确需变更施工图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变更: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实施,并做好设计变更记录备查;施工图审查机构需确认设计单位对该项变更的定性是否正确,由审查人签名确认后加盖审图机构印章。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书面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设计单位书面下达变更任务,设计单位方可实施变更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变更设计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前后施工图、施工图变更前后对照表、计算书和施工图审查报告;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
(三)变更施工图完成后,已通过初步设计的项目,应先由原初设审查专家审查通过,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改变建筑规模、改变建筑总平面图、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改变建筑结构体系、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改变外立面造型、改变建筑热工设计、改变电气、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备案程序,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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