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行权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根据《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监察平台运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监察室按照《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托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监察平台,对局机关、局属单位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条 按照《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办理时限、执法资格主体确认、证据固化、决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执行6种报(预)警类型,由监察人员发起电子督办,提出督办要求。
第四条 针对办理时限、证据固化、决定依据等三种报(预)警类型,行权报(预)警单位回复电子督办后,监察人员进行合格审核确认,对报(预)警予以撤销。
第五条 针对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自由裁量、处罚执行等三种报(预)警类型,行权报(预)警单位回复电子督办后,监察人员进行初步确认,并报监察室主任审核,对报(预)警予以撤销。
第六条 监察人员发起督办后,行权报(预)警单位1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回复,监察室将提醒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办件人员;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回复,行权单位书面说明原因报局监察室备案;超过5个工作日无特殊原因未进行回复,局纪委将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问责。
第七条 经确认审核,行权报(预)警单位回复内容若不全面、不清晰、模棱两可,监察人员将对报(预)警不予撤销,并要求其完善回复内容。对3次及以上依然回复不到位的,局纪委将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问责。
第八条 监察室执行监察平台监督AB角制度,确保每个工作日进入监察平台查看2次。
第九条 监察室定期会同政策法规科等相关科室、单位对在平台中运行的行权事项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政策法规科履行好日常巡查职责,确保所有行权事项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实现“监督的再监督”。
第十条 监察室将通过数据监督、回访监督、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电话等,受理行政相对人有关投诉,及时督查和纠正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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