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产开发项目,必须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能预售商品房。
二、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分层户型图、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三、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的要求。
四、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预售的房产项目进行自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纳入房地产不良行为记录。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