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层级 (市级、县区级)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X次/年) | 调整 类别 | 备注 |
钢城区统计局 | |||||||||
钢城区统计部门执法检查事后监督抽查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五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1.书面检查 2.实地检查 3.随机抽查 | 3 | 1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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