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5〕57号)规定,新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地名命名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明确地名命名、废名程序;第三部分明确地名命名工作要求。
三、不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主体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峡、泉、溪、洞、滩、水道、地形区等)命名更名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二)辖区市政道、路、街、巷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业主单位负责申报。
(三)辖区居民住宅区、楼群、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报。
(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指铁路、公路、机场、桥梁、隧道、索道、水库和各类台、站、港、场、码头和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项目的专(行)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四、不同地名废名办理主体
(一)自然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的废名由原申报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向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的废名由原申报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