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雅财综〔2021〕19号)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雨城区、名山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综〔2021〕14号)精神和《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9〕23号)相关规定,根据各地2021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以及老旧小区改造任务,2020年城镇保障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现就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如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川财综〔2019〕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抓紧将资金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并按规定及时纳入直达资金监督系统,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附件下达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日

附件1.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附件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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