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潼南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二)出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5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9〕57号),制定《潼南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潼南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
(一)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二)第二章 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建立“村、镇(街道)回收转运—区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膜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三)第三章 监督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季度通报制度。回收加工企业于每月18日前向区供销合作社报送进度报表,区供销合作社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上报市供销合作社。
(四)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下达我区的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费用,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区级财政资金主要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训,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镇(街道)回收损耗、运费及村组督导员等费用。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重庆市以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六)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举措
1. 明确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职能职责及分工。
2. 明确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选择确定方式、督导管理等。
3. 明确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监管责任分工。
4. 明确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资金政策支持、法律责任。
(三)适用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
(四)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规范农膜生产和销售行为,引导农户与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
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
根据2017年第26号国家标准公告,新修订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简称《农用地膜》)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厚度为0.010mm(﹢0.003mm,-0.002mm)的农用地膜。
加厚地膜: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
可降解地膜:生物全降解材料,无毒、无害、无污染、自然降解。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