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郝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噪音管理与整治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的提案,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研,全力办理落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八条等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社会生活噪声造成扰民问题的查处和治理工作。对于建筑工地施工、歌舞娱乐场所噪音扰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开展社会生活噪声造成扰民问题的查处和治理,全力维护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一是积极开展现场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教育人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公共活动场所制造噪声。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群众举报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方法产生噪声扰民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处理及处罚力度,确保有效威慑各类噪音扰民问题。三是加强密切配合。积极与党委综治部门和政府文化、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对噪音扰民问题及时整治,坚决予以查处。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提出的中肯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逐步解决。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枣庄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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