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八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立法目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餐饮服务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餐厨垃圾数量产出量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旌阳主城区约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2000余家,每日产生餐厨垃圾200余吨。目前,餐厨垃圾乱倾乱倒,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不法公司、商贩将餐厨垃圾中提炼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 “地沟油”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德阳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亟需制定政府规章,尽快改变餐厨垃圾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处理不规范的局面,推动我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二、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立法过程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德办发〔2020〕21号)要求,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组织调研起草,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于2020年9月10日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接件后,根据立法工作职责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充分、深入的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八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何礼市长签署市政府第4号令予以公布。

四、重点解读

《办法》共24条,充分重视了与上位法的衔接,重点针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填补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办法》主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关于餐厨垃圾定义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餐厨垃圾的定义,因此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办法》参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的规定,将餐厨垃圾定义为“相关经营主体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关于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问题。《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三)关于餐厨垃圾收费的问题。《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了泸州、铜陵、梧州等地出台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收费不能满足实际支出需要的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预算,给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补贴。”

(四)关于规范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问题。一是从正面规定了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二是从反面规定了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规定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应当提前报备;四是规定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关于加强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监督检查的问题。一是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二是规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三是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权利;四是建立了处罚信息纳入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

(六)关于创设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市不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办法》作为政府规章,不能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形下,创设行政处罚。但是,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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