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科站中心支队:

现将《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5日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19〕134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本细则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协同推进的原则。随机抽查的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下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涉及农机作业安全、渔船生产安全、农村宅基地、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检查。

(二)因上级交办、检举控告、当事人主动投案、媒体曝光、外单位移交或转移等原因对涉案主体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专项整治活动中安排的检查或执法抽检;

第四条根据“谁许可 谁监管”的原则。全州农业农村局部门按层级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抽查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工作平台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州局按照规定制定“一单两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其事项、抽查依据、检查部门、检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按照程序审核后,形成局《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七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数据库。检查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所有行政相对人和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检查对象发生变动的,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八条建立涵盖所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分类逐项涵盖本级所有有资格的检查人员,未进入数据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检查人员发生变动的,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对特定领域专业性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专家库。

第九条依照州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州局各相关业务科站中心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与各相关业务科站中心共同完成年度抽查任务计划的制定。各相关业务科站中心具体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清单》的全部事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检查方式、频次、抽查比例和时间等安排,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比例根据监管对象的数量、类别等合理确定,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监管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一年内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少于1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同一市场主体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的,参考年度监管任务计划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十一条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任务设置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由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

第十二条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况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第十三条摇号随机产生的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任务执行部门,同时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四条在省工作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执行单位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局各相关业务科站中心根据该项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个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

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依照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通知书,严格对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九条每一批次检查在随机抽取和选派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应联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抽查。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的从其规定。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在检查中,应认真核验检查事项,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留痕。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应在每一批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被抽查对象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被抽查对象限时整改。

(二)及时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应监管部门通报,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约谈公示。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约谈被抽查对象;对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应严格依照“黑名单”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按规定做好信息的公示公告等发布工作,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四)依法查处。对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按程序审核同意,并在本批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批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因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行政检查通知书、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十项规定等廉洁纪律。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进行复查。确需更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的,应及时更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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