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7月,我市成功入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得到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大力支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市已成为人口净流入量大、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城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承租人权利,我市研究制定了《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不断提升新市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制定思路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围绕保障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强化市场主体监管等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建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长效机制。
三、内容解读
为构建有利于保护承租人权益的体制机制,落实新市民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义务教育,落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义务教育方面,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其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
落户方面,新增了“租赁住房地址”落户方式。
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方面,鉴于我市现行政策能够充分保障承租人该方面的相关权益,该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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