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11月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是全省第三部、我州首部关于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单行条例,共5章31条,包括总则、权利义务、工作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设定民族团结进步节。将每年火把节前一天设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节”并放假一天,火把节当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州、县、乡、村确定主题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每五年进行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融入干部群众日常生活。

依法保障权利义务。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各民族公民依法参与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基本公共服务等。

杜绝家支干政干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宗族、家支干扰干预选举、司法、教育、卫生、婚姻自由等,从不同角度对不利于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有效推动移风易俗、社会良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保障。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州、县市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民族事务、公检法司等部门具体职责,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干部教学培训计划,持续巩固深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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