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
为规范区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淄博市周村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淄博市周村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范区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山东省省级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19〕8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周村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实施项目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次年兑付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方面,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二)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三)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 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扶持建设知识产权强企。
(三)专利托管、专利收储、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四)培育高价值专利。
(五)促进国防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和实施。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建设。
(三)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四)涉外专利维权。
(五)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专家库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
(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建。
(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每件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最多5件。
(二)对当年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给予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最高给予1万元资助;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三)对当年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最高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部分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新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二)对被新确定为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的项目, 每项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三)对当年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并转化实施的,每件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
(四)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利,每件最高给予1000元补助。
(五)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托管的,最高给予5000元补助;
(六)企事业单位高价值专利年正增长5件以上的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好市场价值、自主研发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纳入专利收储项目。
第十三条 部分专利保护资助标准:
(一)对假冒专利行为举报资助。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最高给予300元/件资助;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最高给予500元/件资助;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最高给予5000元/件资助。同一举报案件已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二)专利维权援助资助。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最高给予2万元/件;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最高给予5万元/件;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最高给予10万元/件。对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援助,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同一案件已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一等奖至三等奖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已获得上级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项目类别及各类资助与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及财政预算,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央、省、市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项目实施立案或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单位(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拟资助项目审核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区政府批复及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按照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之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当拟定专项资金当年绩效目标报区财政局。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目标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评审的,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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