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内各金融机构:
《荣昌区信用村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已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
2017年10月16日
荣昌区信用村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支持我区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切实做好荣昌区信用村建设和贷款贴息工作,根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11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围绕我区信用村农业产业结构特点,以推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对有能力发展、讲信誉、自愿参与并接受荣昌区信用村贷款贴息有关管理规定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扶持。
第二条 贴息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区内信用村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在荣昌区相关银行获得的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三权”抵押贷款。
(二)信用村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取得的上述贷款资金用于涉农生产和经营,且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应遵守各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贷款、还款程序和利率标准,并按约定方式和时间还清贷款本息,不能出现逾期等其他违反商业银行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贴息标准、期限及总额。
(一)对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按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同)的40%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50万元(含)的,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50万-100万元(含)的,按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二)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每年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如果当年总贴息量未超出额度,则按实际所需贴息量贴息;如果达到额度,则按贷款实际发生的时间顺序给予贴息,额度用完为止,当年未贴息的,在第二年额度中优先办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涉农贷款银行在每年11月30日按贴息办法计算出贴息总额报中国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初审汇总,并向区财政局(国资金融办)提出贴息申请。区财政局(国资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永川银监分局、相关主管部门及镇街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将贴息补助资金划拨到贷款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五条 附则。
(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村委会按照贴息对象的条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所有信用村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信用村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在得到贷款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承担在贷款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风险。
(三)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办)负责贷款贴息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镇街积极协助商业银行追索信用村所产生的不良贷款。
(四)已经享受财政补贴或贴息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
(五)区内涉农贷款银行要加大对信用村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支持,利率上浮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时限为五年。
抄送:永川银监分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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