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财教〔2017〕18号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荣昌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文件

荣财教〔2017〕18号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荣昌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文件精神,区财政局、区科委制定了《荣昌区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荣昌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荣昌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计划项目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荣的院校和科研单位。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区财政局职责

  

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3.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区科委职责

  

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4.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3.编审项目预算,调整预算并经区科委认可;

  

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

  

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

  

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采取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平台等专项。

  

第七条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事后补助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实验、考查、调研、交流、研讨、咨询发生的差旅、交通、会议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荣所需要的费用。其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七)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我区科研和技术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比例不能超过总额的5%。

  

上述开支范围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第九条 在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中,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应用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含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核定比例分为两类:一般项目的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为20%;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最高不超过60%。

  

管理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十条 区科委应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综合评审,确定财政资金资助原则与额度。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负责主体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自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符合相关规定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同时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费用。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立项前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其他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预算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区科委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付方式要符合当期国家政策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目标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制度,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组成员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结余部分,一是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剰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二是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并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相关活动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区科委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科委各司其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建立奖优惩劣的制度机制。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计划设定、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处罚:责令改正;约谈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荣昌县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荣财行〔2013〕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解释。

  


  

  


  

  


  

  


  

  


  

  


  

  


  

  


  

  


  

  


  

  


  

  


  

  


  

  


  

  


  

  


  

  


  

  


  

  


  

  


  

  


  

  


  

  


  

  


  

  


  

  


  

  


  

  


  

  


  

  


  

  


  

  


  

  


  

  


  

  

抄送:市科委办公室,市科委创新办,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17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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