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财金〔2020〕4号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区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文件

  

荣财金〔2020〕4号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内各银行机构:

  

《荣昌区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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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印发

荣昌区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办法

  


  

  1. 总则。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信贷服务质量和水平,妥善处置和化解信贷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 评价对象。


  

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设立的不纳入评价)。

  

第三条 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

  

  1. 存贷指标(40分)


  

1. 贷款增长率20分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

  

贷款增长率最高的得20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2分。

  

2. 存贷比15分

  

存贷比=年末贷款余额÷年末存款余额

  

存贷比最高的得15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15分。

  

  1. 存款增长率5分


  

存款增长率=(当年末存款余额-上年末存款余额)÷上年末存款余额

  

存款增长率最高的得5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05分。

  

  1. 贡献指标(35分)


  

1. 当年支持发放实体企业贷款15分

  

以投放实体企业(包括除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工业、旅游、商贸、农业等实体企业)贷款为准,年末支持发放实体企业贷款额最高得15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15分。

  

2. 税收20分

  

当年全口径纳税额最多的得20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2分。

  

(三)普惠指标(20分)

  

1. 涉农贷款5分

  

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当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量最高的得5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1分。

  

  1. 当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5分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指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在1千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当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量最高的得10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1分;当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较年初增量最多的得5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1分。

  

(四)稳定性指标(5分)

  

1. 不良贷款率5分

  

不良贷款率=当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当年末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率最低的得5分,其他机构按其排名得分,每低一个名次减0.05分。

  

  1. 加分项目


  

  1. 当年支持发放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贷款:每到位1亿元加1分(含展期及其他方式到位的),此项加分不超过5分。


  

2. 金融创新:当年推出对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产品(含政银合作产品),且当年贷款投放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金融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认定后每一项加1分。此项加分不超过5分。

  

3. 当年新增网点数:当年每增加一个二级支行、分理处的加2分;每增加一个有人自助网点、ATM自助取款网点的加1分。需提供监管部门审批文件予以佐证。此项加分不超过5分。

  

4. 与政府合作开展的普惠性贷款项目年末余额较上年有增加的每一项加1分。此项加分不超过5分。

  

(六)扣分项目

  

1. 凡受到区委、区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一次扣2分。

  

2. 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区委、区政府交(督)办事项,不按要求参加区委、区政府会议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区财政局(金融事务中心)交办事项的,每次扣0.5分。

  

第四条 评价数据统计。

  

存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提供为准,涉农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户数以永川银保监分局提供为准,缴纳税收数据由区税务局提供为准,支持发放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贷款以区国资委统计为准,支持发放实体企业贷款由银行提供明细为准。

  

第五条 评价程序。

  

1. 各银行机构每年初根据区金融事务中心工作安排,及时对上年度有关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向区金融事务中心提供有效附件,由区金融事务中心进行初审。

  

2. 区金融事务中心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汇总各项考核数据,并会同区税务局、区国资委、人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按要求将初评结果报送至区委、区政府。

  

3. 综合评定得分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照得分高低排列出名次,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结果运用。

  

一是按照得分排名,区政府授予前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机构突出贡献奖”奖牌。

  

二是作为财政性资金归集的依据。区财政结合各银行机构的考核得分情况,按照一定权重确定可调配资金在该银行的存放数额(具体细则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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