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工信产〔2021〕1号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30日




烟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在我市范围登记注册,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优秀的创新性工业设计能力及规范性行业管理制度、能够起到较强引领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机构)。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独立法人注册满2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工业设计资源配置完善,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基础设施、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具备经验丰富、架构合理的高素质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近两年(截止申请日期)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版权共计3项以上,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2项 以上,并在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效。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无涉税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以企业独立法人注册满1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人员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截止申请日期),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通过所在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烟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填写有关材料,由所在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复核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后,公示复核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因第十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并暂停其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组织政策,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复核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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