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亭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山政复决字〔2020〕020号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第三人:秦某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公(山)不罚决字【2020】8号)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6日收到《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枣政复转字【2020】073号)及相关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于8月10日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山政复办答字【2020】020号),被申请人8月18日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为查清案件事实,本机关追加第三人参加复议活动,并延期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和第三人各自提交了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公(山)不罚决字【2020】8号)
申请人称:第三人敲诈勒索并殴打我,山城街道派出所却把我作为诈骗犯处理,不调取国美电器店的监控,不认可我的手机录像视频,不依法处理并包庇第三人打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2019年10月16日,在山亭区山城街道某美家电店内,因办理广告电话卡结算问题,第三人和申请人产生纠纷;接报案后,民警调取相关证据,因店内摄像头损坏监控录像无法调取,申请人提交的手机视频只能证明发生争执,无法证实申请人被打;申请人和第三人办理广告卡结算问题为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对在场人员均全部查证,无法证实第三人打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实:2019年10月16日,在山亭区山城街道办某美家电店内,第三人和申请人因办理广告电话卡结算问题产生纠纷;被申请人接案后,因摄像头损坏无法调取现场录像,对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提交了事发时手机视频,第三人是否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清。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事实,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证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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