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维护资本安全,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加强投资的风险管理,严格禁止企业投资期货、买卖股票、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行为。
第四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投资的审核、核准、备案,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等的日常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投资计划。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以投资大足为重点。坚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拥有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的质量和效益。重点选择符合区域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带动力的项目和企业,且这些项目和企业前期又需要通过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增加市场投资信心,缓解投资压力,加大扶持力度,实现合作共赢。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新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二级的企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原则上禁止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确需提供的,经批准后严格按出资比例分担,被投资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三)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原则上不低于8%,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权所分红利。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及项目选择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涉及非全资子企业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九条 企业要对投资设立的企业按投资比例和公司章程履行股东权利,明确派驻入股企业的产权代表或管理人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事项及职责。派驻人员要参加企业股东会议并履行相应职权,对公司运营中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并及时反映入股企业的经营、财务以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情况。
第十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警示或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投资预期年化收益低于8%的商业性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六)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七)增加或潜在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投资项目;
(八)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九)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十)企业已具有绝对控股权的,未经批准不得并购或投资其他股东的股权(含增资认购)。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确因应急抢险、上级部署、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动议新增投资项目或追加投资的,须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含新增投资项目或追加投资,下同),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批:
(一)一次性10万元以下的投资,由企业决策,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一次性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投资,由企业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含管委会)初审,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后按建设程序实施;
(三)一次性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由企业提请,依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含管委会)、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并报分管行业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国资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核后,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提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下同),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拟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新企业的,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合作方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涉及特许经营权或公共资源配置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审计机构应组织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十八条 企业需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的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4.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5.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
7.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8.区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4.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5.区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二)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三)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四)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出现追责情形的,按《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违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按照国家或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投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国资监督机构指区委宣传部、区国资委、经开区财务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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