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市民政局联合市司法局起草了《聊城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消除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等方面贡献突出。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组织性、公益性、专业性的特点,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市民政局近年来,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转机制,化解和预防社会组织矛盾纠纷。在此基础上,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推动了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该办法。完成起草工作后,7月26日,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根据反馈结果进行了修改。7月27日-8月4日在民政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是指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明、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当事人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等原则。

二是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职责和工作规范。鼓励枢纽性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三到九人组成,明确产生方式,并建立领导机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对照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家领域学者提供专业咨询。

三是明确调解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要求,规定了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矛盾纠纷时的受理和调解方式、程序规定等,明确了当事人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权利义务,并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