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渔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大伟解读《关于潍坊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促进渔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要求2022年底前沿海一级以上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落实港长责任,一级以上渔港和定点上岸渔港派驻监督管理站点及人员,配齐配足执法和信息化装备,提升监管执法能力。2020年10月,国务院安委办第十三检查组对我市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列出问题清单,也要求我市建立渔港港长制。借鉴浙江、江苏等省和我省烟台市等地成熟经验做法,我市起草了实施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经2021年8月5日市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七)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中提出“推进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

  2、《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监管和渔区乡村振兴中的枢纽作用,切实提升我市渔港渔船管控水平,进一步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施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改革创新的工作总基调,以深化渔港渔船综合管理改革为核心,落实渔港港长管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的责任,全面提高渔港防灾减灾、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和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带动渔区产业兴旺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工作目标

  2021年8月底前,全市已公布名录内的渔港全面实行渔港港长制,一级以上渔港实现执法管理力量驻港监管。2022年8月底前,定点上岸渔港实现执法管理力量驻港监管,探索建立渔获物总量管理和定港上岸制度,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渔港体系。2025年底,全市渔港规划建设全面优化,渔港在服务渔业生产、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加强渔业资源管控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在促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渔区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渔港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渔港港长职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渔港主体责任,依据渔港等级、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实行渔港分级管理。

  二是坚持陆海统筹、综合管理。推进陆地码头、港池、锚地统筹治理,以渔港为平台和载体,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生态环境保护、渔港经营管理,促进依港管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落到实处。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港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渔港管理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研究、科学分析、整合资源、找准对策,实行“一港一策、精准治理”。

  四是坚持机构驻港、闭环监督。优化渔业执法监管力量配置,推进渔政执法和渔港监督协同进驻渔港,推动涉海机构现场办公,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等环节联动,实施线上线下闭环监督管理,将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和执法关口前移。

  (三)工作任务

  一是强化驻港监管能力;二是强化渔港安全管理;三是强化依港管船机制;四是强化渔港规划整合;五是强化渔港环境治理;六是强化渔船船员管理。

  (四)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渔港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渔港港长职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渔港主体责任。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渔港总港长,一级及以上渔港由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渔港港长,其他渔港由镇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渔港港长。

  1、各级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负责渔港港长制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内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全市渔港港长制工作落实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2、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总港长和全市渔港港长制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负责渔港港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渔港港长制办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渔港管理工作。

  3、港长的工作职责:总港长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做好渔港建设工作。县、镇级港长负责综合协调渔港管理工作,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督导相关部门落实渔港港长制相关职责,研究解决渔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渔港及渔港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向上一级渔港港长及渔港港长制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市海渔局

  解读顾问:李玉兵   市海洋和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安全生产管理科科长

  咨询电话:211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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