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主城区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乐住建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面对该通知进行简要解读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维修资金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是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以近期我市主城区维修资金交存出现的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监管,坚决防范化解因维修资金交存不齐,导致后期无法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的改造及维护,既是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民众关切的需要。
二、《通知》的制定过程
通知的起草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相关文件规定并学习借鉴有关城市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维修资金交存专户管理银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群众的意见建议后,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审定下发。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前,应先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预测面积代为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或房屋购买人按房屋预测面积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后,才能进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房屋购买人按预测面积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待交房时凭房屋实测报告、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按房屋实测面积办理补差或退款的变更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一次性足额交存其自留和未售部分房屋的维修资金;房屋出售后由购房人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物业的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四)2021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网签合同按原《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管理的通知》执行,交存节点为:集中交房时交存;零星交房时交存;办理首次登记时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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