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20〕23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大 数 据 局

2020年12月8日

 

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推进省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部门(单位)〕,具体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公立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以及电子会议室中与建筑环境有关的内部控制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资金,是指通过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以及统筹其他领域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

第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遵循“统一归口、统筹安排、先急后缓、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坚决避免重复建设、多头投入和铺张浪费。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资金支出,主要是指经省大数据局审批立项的信息系统建设(含系统升级改造,下同)和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系统建设费用。是指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现场硬件设备、业务软件直接费用、测试监理等费用,以及因业务或保密等特殊要求,配置专网、专线、服务设备等相关费用。

(二)系统运行维护费用。是指信息系统所需的云计算资源、网络干线、互联网出口、通用支撑软件(数据库、中间件等)等通用基础设施平台费用;信息系统建设保修期后的硬件设备换修、软件功能完善、运行故障排除等费用;应用范围广、功能复杂以及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系统所产生的多级部署、应用培训、驻场服务、数据处理等费用。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内容之外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费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和使用资金的省级部门(单位)共同管理。

第九条  省大数据局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归口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联合评审。

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报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账务核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做好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以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项目库是政务信息系统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基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含“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和其他领域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均应列入项目库管理,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列入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向省大数据局申报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经联合评审后,按要求提报预算项目库入库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对申请入库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单位)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统筹确定资金来源渠道后,从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择具体项目编报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单位)提报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结合立项批复,会同省大数据局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事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等因素,研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下达预算控制数,省级部门(单位)按要求对预算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将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务信息系统资金批复至省级部门(单位),并将预算批复情况同时抄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对预算安排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定期调度,省级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要加强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统筹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执行中原则上不安排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或执行中新审批立项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程序申请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因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临时要求,确需当年追加安排的,须报请省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按程序向省大数据局申请项目立项,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经费。

第十七条  年度执行中申请追加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的项目,通过“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安排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数字山东”资金;使用其他领域专项资金安排的,由省级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经审批同意并抄省大数据局备案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审批立项应兼顾事权责任和职能边界,并加强统筹把关,充分考虑项目延续性、前瞻性等因素,最大限度实现资源集约利用,避免多头投入、重复建设。对超出部门(单位)职能边界、支出责任层级不清等,原则上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九条  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统筹,具备条件的,纳入集中运维计划并组织实施,其它系统经立项审批后,由省级部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要加快支出标准化管理,逐步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单位)要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按照预算批复、资金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强化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规范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应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年度执行完毕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大数据局。省大数据局形成政务信息系统资金总体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复核,会同省大数据局对政务信息系统资金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工〔201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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