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工〔2020〕17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
为规范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5日
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筹集安排,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应急转贷等政策和支持方式,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筹结合、财金联动、远近结合、精准施策”原则,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同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第四条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相关政策资金统筹工作,搭建统一管理系统,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制定、指南发布、业务审核、政策落实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对本部门管理资金的执行情况、使用的安全性及规范性负责;金融机构负责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资金,利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应急转贷等四种方式,对制造加工业、进出口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给予支持。
第六条 财政贴息类政策支持对象,包括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质押、技术改造、特定类型创业、特定产品生产、文化旅游等项目。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技术改造、创业担保、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等方面,设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贷款,省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原则上按照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5%-6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其中,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创业贷款可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第七条 保费补贴类政策支持对象,包括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出口信用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各类型企业,以及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承保机构等。鼓励保险(担保)公司结合重点业务领域、企业需求和财政支持方向,创新设计优惠性保险(担保)产品。对中小微企业为推广新产品、扩大出口、购买专利权质押保险、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等支付的保险(担保)费用,省财政根据政策规定给予30%-80%比例的补贴。对年出口500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在相关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保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降费补助。对小微企业发生的小额保险(担保)费用支出,鼓励保险(担保)公司按扣除财政补贴政策测算数额后的金额予以收取,后续按程序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类政策支持对象,包括年度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进口大宗资源型商品、食品、农产品且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项目,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覆盖本金损失的,向托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财政部门依据政策规定,通过“财银”“财银保”“财银担”等方式,按30%-80%的比例给予补偿,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对再担保业务,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代偿率分档给予再担保代偿额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九条 应急转贷类政策支持对象是,发展前景好、产品有市场、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贷款即将到期前,可向转贷运营平台或合作银行提出申请,转贷运营平台可对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单个市资金总额最高可达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30%,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单笔转贷额度最高可达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10%,最高3000万元。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采取零基预算方式编制,以项目库为基础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具体支出政策不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绩效目标设定等工作,并按规定研究提出资金使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纳入省级预算编制。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要求,对省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新增的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类政策或项目支出,省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省财政厅根据省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按程序列入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应主要围绕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编报绩效目标是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确定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等,及时研究制定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并在法定资金分配时限前1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要求。
合规性审核的重点,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资金分配细化方案是否与预算编制一致、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等。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依据具体政策目标的不同,可相应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行业主管部门应科学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省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超进度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措施加快用款进度。
各资金使用方应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支出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结合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特点,会同有关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统一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步实施评价。
第十八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是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形成资金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切实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调整政策资金规模和投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对企业信息进行资格审查、精准匹配,及时排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企业,避免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企业,记入“信用负面清单台账”,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级相关资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财政资金使用方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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