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动企业挂牌上市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上市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和统计关系在渝中区,存续期满一年,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且已纳入渝中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符合重庆市企业绿色评价识别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

(一)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在重庆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扶持,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扶持,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300万元扶持;

(二)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

(三)对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渝中区的市外上市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

(四)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照再融资额的0.2%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

(一)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0万元扶持:审核通过并正式挂牌交易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扶持,首次进入创新层挂牌交易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首次进入精选层挂牌交易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照上市企业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二)对完成股改并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对完成股改并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科创板、孵化板、青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第六条支持绿色企业挂牌上市

(一)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绿色企业,成功上市后再额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

(二)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绿色企业,再额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区金融办,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同一企业在不同板块挂牌上市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市级同类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原《渝中区挂牌上市企业扶持办法》(渝中府办〔2017〕150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

关于《渝中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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