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办法(修订)》起草背景及形成过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全市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市上市企业培育与质量提升工作座谈会议要求,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清理规范产业培育和发展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产业培育和发展奖励政策的管理,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推动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区国资(金融)办牵头调整完善了《扶持办法(修订)》。并经区政府领导召集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书面征求区投促办、区经信委、区文化委、区科委等7个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
二、《扶持办法(修订)》与原政策对比
(一)新修订的《扶持办法》修改原文件“对重点培育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为“对在境内外IPO、‘新三板’、重庆OTC等不同层次挂牌上市给予分级分段资助和奖励”,即股份制改造阶段给予区级改制资助、对进入辅导期的给予上市辅导资助、企业挂牌上市团队贡献奖励及企业IPO上市后的税收挂钩奖励。
(二)新增“对重庆OTC成长板挂牌的,给予区级奖励的政策(20万元)”。
(三)新增“对成功IPO的企业给予与企业所得税和高管个人所得说挂钩的补助”。
(四)新增“对于成功引进培育上市企业上市的证券、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辅导等关联中介机构,给予招商奖励”。
三、《扶持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一)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和资助
1.拟上市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调整利润的,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以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85%的比例给予企业资助;
2.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以所缴纳契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10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助。
(二)企业上市辅导资助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以当年企业所得税较上年递增15%以上的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85%的比例给予企业资助,以企业完成辅导验收且首发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证监会受理函)为准。
(三)企业挂牌上市后的资助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的三年内,以当年企业所得税较上年增量的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50%资助企业发展;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挂牌后当年起的三年内,可以申请“上市促进贷”等贷款支持,对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给予企业贴息资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企业股份制改造团队贡献奖
1.对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在工商注册登记为准),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券商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在工商注册登记为准),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五)企业挂牌上市团队贡献奖
1.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以证监会发行批文为准),奖励管理团队200万元。且企业成功上市后的三年内,以企业高管(不超过企业社保缴费人数的10%)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100%给予奖励。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审核通过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函为准),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
3.对重庆OTC成长板挂牌的,审核通过后(以重庆OTC挂牌函为准),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4.从重庆OTC成长板、“新三板”成功转板,按照累计不超过同级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六)对于成功引进上市企业的证券、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辅导等关联中介机构,给予招商奖励
1.成功引进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
2.成功引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20万元奖励。
(七)区国资办(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资助和奖励资金的审核工作。区国资办(区金融办)负责牵头重点培育企业的评定、财政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和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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