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局制定了《裁量基准》并于2017年、2018年先后2次进行了修改调整。该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法律条文、法治环境和执法理念等因素的改变,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处罚标准等都发生了变化。2021年7月,市司法局印发通知,要求市直各部门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结合机构改革以来的职能调整情况,对现行《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印发公布实施。
基于上述原因,为进一步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我局起草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
二、起草依据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8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涉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三、修改内容及说明
本文件共包含“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及其他类”等4类75项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与原《裁量基准》相比,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增加8项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是由于2020年我局承接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的64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新增事项,因此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中增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等4项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省级执行。二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增加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设定的3种违法行为,我局参照省级同类情况划定了裁量标准。三是按照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增加1项行政处罚,我局对照增加1项违法行为及裁量标准。
(二)删除7项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修改导致法定依据已经消失,故删除“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7项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调整14项事项要素。一是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扩大行政处罚的种类,将通报批评、暂扣和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二是根据法定依据修改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描述,如《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修改后取消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此修改其对应的违法情形。三是按照违法程度“轻微、一般和严重”的情形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顺序。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8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9月30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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