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由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9月1日《江苏工人报》)
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人居环境的改善,电梯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电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住宅小区的电梯问题已引起各界的关注,不仅影响了民众的日常生活,电梯隐患还直接威胁民众的生命安全。电梯出现故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电梯的质量问题,有使用频率高低的问题,有使用年限的问题,有使用方法的问题。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导致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
如果不明确责任主体,那一旦出了问题,不知道找谁去解决,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为此,南京即将出台的《电梯安全条例》在生产和经营方面,拟完善电梯智慧监管有关条款,明确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要求;在设计选型环节明确建筑设计环节电梯选型和数量配置要求,在土建质量环节规定土建质量要求;在强化监管责任方面,拟明确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在电梯管理中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在应急处置方面,拟要求对15年以上老旧高层建筑电梯进行安全评估。
事实上,电梯选择权、管理权和乘用权时常分离,导致买电梯的人不关心质量保修,用电梯的人关心却得不到质量保修保障。南京即将出台的《电梯安全条例》创设了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可以明确电梯困人由谁来救治,罚谁的问题,而且可以从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建立安全综合监管模式,理顺电梯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关系。明确了受罚的主体,可以让更多的单位加强电梯的维护和管理,并落实专人应对“电梯困人”等情况,可以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等,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从而让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南京即将出台的《电梯安全条例》,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各自的法定范围内对特种设备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当出现电梯事故或者故障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绝大多数电梯伤人事故,关键的是电梯的质量问题,是建筑商和电梯生产企业的问题。也就是说,建筑商如果为了省钱可能采购一些质次价廉的电梯,从而容易出现问题。而电梯生产企业或由于技术不过关,或由于安装不到位,或为了节省成本,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有可能生产出质量不高,容易伤人的电梯。《电梯安全条例》设置电梯最低保修期,破解电梯“老龄化”等问题,可以强化电梯制造单位责任和义务,把好电梯选型配置关。可以明确日常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范围、来源及管理要求。特别是在明确了电梯困人救治的责任方和处罚办法后,可以让更多的单位采购一些质量相对高的电梯,从而减少故障的发生。一旦受困,不仅能得到及时救治,也不再为谁赔偿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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