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国家文件一并贯彻落实。

一、优化征收,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分档征收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执行。

推行残疾人就业审核、残保金征收业务线上办理。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在线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业务。加强省级残联、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系统、流程对接,减少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实现审核、缴费“零跑腿”办理。

二、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五)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不断加大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规模,充分保障残疾人在职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等方面培训需求,满足残疾人在求职创业、就业援助、辅助性就业和与残疾人就业岗位相关的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出行、残疾人驾驶等支出,保障就业机构开展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就业创业服务。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或者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励力度,奖励条件、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七)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以及利用“互联网+”等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创业的,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

(八)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支持开展贴近企业用工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应用型培训。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鼓励培训期间为残疾人购置意外伤害保险或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参训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等专业培训机构培训残疾人的主体和骨干作用,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采取阶段式付费办法,逐步形成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的付费模式,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九)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等部门将辖区范围内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分别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十)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官网作用,将行业主管部门产生的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公开公示。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健全服务,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全面摸排残疾人培训、就业需求信息。借助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及时掌握年度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健全并完善残疾人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推动实现残疾人身份认证全国联网。

(十二)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在残疾人岗位技能提升及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根据实现新增就业人数,按照每人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残保金中安排,具体奖励办法由设区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十三)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实现用人单位登记基础信息、残疾人基础信息、职业培训补贴发放信息、单位职工社保缴纳信息、残保金征收数据的互联互通。

五、统筹推进,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要求和本实施意见,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

(十五)压实部门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有关残疾人就业、培训、保障金使用等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1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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