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24号
名称:济南市钢城区红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7**********
负责人:桑红果
住所:钢城区汶源街道****村
身份证号码: 371203************
联系电话:13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钢城区黄庄镇************号
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达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 冷加工)(生产商: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12500076,生产日期:20200822C42,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克)3袋,等共计12个品种批次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编号:钢城市监食查扣[2021]13号)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下达执法文书,由桑红果签收。
2021年3月31日,我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4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桑红果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2021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12个品种批次的涉案食品予以延长扣押期限并下达执法文书(钢城市监食查扣延[2021]10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31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派3袋等12个品种批次的食品,其中达利园·派购进价格5.5元/袋,销售价格6元/袋;蛋奶加钙饼干购进价格6元/袋,销售价格7元/袋;香脆肠购进价格3.5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油炸酥饼购进价格1.5元/盒,销售价格2元/盒;话梅糖购进价格3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嫩面筋购进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印度飞饼购进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芝果复合果汁饮品购进价格8.5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达利园瑞士卷橙汁味购进价格5.5元/袋,销售价格6元/袋;魔法士秘制烤肉味干脆面购进价格0.5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蒸煮淀粉肉肠购进价格2.5元/支,销售价格3.3元/支;爽口豆干购进价格0.4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实际销售上述食品,依据已有证据认定未实际销售。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案货值金额235.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桑红果身份证复印件,7.莱芜市钢城区建刚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购进单据复印件。
2021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听告〔2021〕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达利园·派3袋等12个品种批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食品经营品种少、规模小、涉案货值较小;未实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社会危害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如下: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派3袋等12个品种批次的食品;
2.并处罚款计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钢城区(或者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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