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47

 

当事人莱芜市钢城区阿莲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203**********

负责人:徐西莲

住所:钢城区艾山街道****社区

身份证号码:371203************                        

联系电话:15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钢城区双杨桥村********                                             

 

2021 年6月28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芜市钢城区阿莲百货店经营的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制造商:莱芜泰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16日,规格型号:1000ml/瓶)进行抽检。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4B701043A4F6056059)中显示,该批次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全氮(以氮计)的实测值为1.23g/100ml,标准指标为≤1.50g/100ml,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15日,我局收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书(报告编号:A4B701043A4F6056059)。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未发现2021年6月28日抽检的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0-04-16),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2021年7月29日,我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8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徐西莲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从莱芜泰香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12瓶,购进价格5.77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抽检8瓶,剩余全部销售。按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1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4B701043A4F6056059)1份,2.检验结果确认回执1份,3.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抽检不合格后处理移交单各1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6. 莱芜市钢城区阿莲百货店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7.徐西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8.莱芜泰香居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9.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

2021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听告〔202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8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给予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大写:肆仟玖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0元(大写:伍仟零贰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钢城区(或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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