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52号
当事人: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庙子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37120312D6001
住所(住址):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子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1202************
联系电话:15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钢城区辛庄镇****村
2021年7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使用的场所内室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药房内正常使用的药架上摆放有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生产企业:华夏国药(菏泽)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1205)2盒,未按照贮存温度要求“阴凉(不超过20℃)干燥密闭”保存,能够当场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单据。
2021年8月10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工作人员王功刚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温度储存药品被我局当场行政处罚后,逾期未改正,2021年8月10日进行现场检查时仍存在未按照贮存温度要求“阴凉(不超过20℃)干燥密闭”保存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生产企业:华夏国药(菏泽)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1205)2盒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钢城市监药当罚〔2021〕104号)1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钢城)市监药案源〔2021〕3号)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5.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庙子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赵子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7.授权委托书1份,8.王功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1年8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药听告[2021]3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庙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药房应当配备药品陈列货架(柜)。不合格药品应当单独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需避光储存的药品应当有防护措施;冷藏药品应当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存放”的规定,应当按照未按规定储存药品予以处理。
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温度储存药品被我局当场行政处罚后,未采取改正措施,仍未按照贮存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十一)项“(十一)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规定认定情节严重。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用药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钢城区(或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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