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更新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潍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潍政办字〔2021〕6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潍坊市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筹集、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潍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潍政办字〔2021〕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限于中心城市(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潍坊经济开发区)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计划编制、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六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 资金计划编报时,应按照市级财政预算有关要求细化至项目。

  第八条 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程序向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

  (一)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主要用于项目改造红线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安全维护、重点片区开发改造、棚户区改造、低效闲置用地盘活开发等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经认定的历史建筑修缮、保护,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白蚁防治、抢险加固、防灾减灾设施和基本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等支出。

  (四)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支出。

  (五)可用于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

  第十条 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以直接投资方式支持;属于城市发展需要、自身难以平衡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地块出让收入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涉及下达各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补助、雨污分流、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城市更新相关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结合项目情况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人代会批准后的预算和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六条 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市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市区两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要求,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占用、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其他市、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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