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3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享受补贴人员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享受补贴人员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
(二)调整培训补贴标准
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培训工作实际,调整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1.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劳动者在我市职业培训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500—2000元/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专业职业标准、耗材、培训天数等因素具体确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EYB)3000元/人。
2.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线上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执行。
(2)线下实操培训补贴标准:线下实操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专业实操所占比重情况分类确定,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
(三)突出抓好以工代训政策落实支持企业以训稳岗
1.2020年度以工代训政策
2020年度以工代训政策实施和业务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要求按照鲁人社函〔2020〕78号规定执行。
2.2021年度以工代训政策
(1)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2021年1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年龄内劳动者就业(含劳务派遣人员)(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2)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认定补贴标准。对2021年1月至12月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月平均值(2019年新成立企业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成立月份数平均计算)下降2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200万元。
(3)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鲁人社函〔2020〕78号规定执行。
3.当存量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10%时,停止以工代训政策执行。(停止日期前通过系统提报的申请业务按规定办结,停止日期后提报的申请不予办理)
(四)充分发挥专账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效能
1.简化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流程。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企业收据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2.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制定长期师资培养计划。积极探索创新市场化师资培训模式,组织各类师资培训。
(五)加强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效
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院校完成培训任务后,可按规定核发培训合格证,其他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经政府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核评价通过,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积极探索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外包,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各类培训过程监管、结果评价、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解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问题。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要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提高职业培训服务的专业性、精准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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