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明确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明确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1号)文件,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1号)文件规定,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其参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而适时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按照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确定或调整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商定同意后,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4号)文件规定,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主要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4元;医疗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4元。

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调整后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件由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下达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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