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实施办法”)是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运行的基本遵循,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项目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 号)、科技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从 0 到 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 号)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工作部署要求,推进基础研究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市科技局充分借鉴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改革重要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实施办法》的制订,坚持对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结合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实际需求的总体思路,突出基础研究项目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战略定位,发挥其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人才培养、强化源头供给、支撑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是明确基础研究项目的功能定位。基础研究项目瞄准重大原创性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学问题,支持围绕数学、物理、生命科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纳米科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农业、能源、材料、信息、生物、医药、制造与工程等应用基础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鼓励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

二是确立基础研究项目资助类别。基础研究项目设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

三是明确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架构。明确与细化了市科技局、依托单位、推荐部门等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四是梳理规范基础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统筹考虑项目申报、评审组织、立项实施、监督管理等全过程,系统明确了各环节责任主体、资格条件、运行程序、完成时限和监督评价等任务要求。

五是明确基础研究项目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和法人单位充分的自主权,努力创造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的氛围。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七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界定了基础研究项目设立目的、支持范畴以及资金来源,提出了基础研究项目资助遵循的主要思路与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项目设置”共二条,明确了基础研究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重点项目,规定了各项目的申报条件、目标和执行期限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共四条,主要阐述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架构。明确市科技局负责基础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政策制订、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明确了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依托单位的具体职责等。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共八条,对基础研究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规范,明确了基础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组织,规定了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阐明了项目申报推荐流程、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资助审议以及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等。

第五章“立项实施”共十四条,提出了基础研究项目在立项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要求,对项目立项任务书填报、项目经费拨付、项目变更及终止、项目结题验收及延期、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项目经费采取“包干制”以及具体实施细节。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共七条,明确了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调度和绩效评估,提出了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违规事项以及相应监督与管理措施等。

    第七章“附则”共二条,界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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