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现将《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我市先行先试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试点期限。时间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四、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试点期间,我市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根据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1.双方均非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3.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4.现役军人选择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五、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础工作。2021年5月底前,各区县民政部门完成登记窗口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身份证读卡器等)、文件档案电子化(高拍仪、扫描仪等)等外接设备的配置和调试,全面启用我市自建婚姻登记系统“智慧婚登”功能。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持续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录工作,在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各区县每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历史档案补充、完善和档案电子化工作推进情况。
(二)推行预约登记。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各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实施预约登记制度。各婚姻登记机关每天预约放号数量应在上一年日均登记量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上。当事人可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和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凭预约号办理婚姻登记。
(三)规范办理流程。各婚姻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受理婚姻登记,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由二级巡视员胡立任组长,社会事务处处长余东海、宣传信息处处长龚明书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加强具体指导、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登记员学习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的相关工作实务,加强对登记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熟练掌握“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婚姻登记工作。不断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栏、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办事指南相关内容,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在《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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