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45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45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背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起草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45号)。

四、主要内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可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现金奖励,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五、办理流程: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导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等;科研成果转化单位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报技术合同登记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后,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单位应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程序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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