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由群众工作部起草了《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2016年,高新区已制定出台了《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高新管发〔2016〕4号),经过几年的适用,我们感觉到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必须遵循一套科学、严密的决策程序,这样一个规则的存在非常有必要,对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很好的助力作用。目前,淄高新管发〔2016〕4号文件已临近有效期,亟待出台新文件予以解决。因此,重新修订《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十分必要。

  二、关于《规定》主要内容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科学界定决策事项的范围是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基础。“重大”是一个难以统一量化的概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重大”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在细化时也很难做到完全列举。国务院《暂行条例》对决策事项的范围规定比较原则,比较笼统,省、市的规定相对进行了细化,对范围作了一些增删,增强了可操作性,因此,《规定》中关于范围的界定基本沿用省、市的做法。

  (二)关于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原则的体现,让公众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中来,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一是规定了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二是为优化营商环境,对听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三是增加了民意调查制度,规定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三)关于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强调了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决策承办单位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送请合法性审查。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运用。

  (四)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是对决策方案的贯彻、落实、推行和实施的过程,对决策执行程序进行规范是保证决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措施。《规定》增加了信赖保护制度,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事由出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规定了决策后评估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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